本网镇江讯:近日,镇江润州法院执行局通过与被执行人多次联系,进行说服教育后,仅用六天被执行人就将执行款4250元送来该院,较好地维护了身患红斑狼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姜某系夫妻关系,感情一直很好。20068月刘某不幸患上了红斑狼疮,不得不辞掉工作在家养病。刘某患病后,姜某陪同看病,承担了刘某的医疗费等相关义务。但在200710月,双方因琐事产一矛盾后,姜某不再负担刘某的生活、医疗等费用。刘某无奈之下于20082月诉至本院,要求姜某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支付扶养费、医疗费等共计1万余元。本院判决后,姜某不服上诉至中院,20088月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姜某自20082月起,每月给付刘某扶养费600元,直至刘某病愈或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时止。

二审判决后,刘某于826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收案后,立即与姜某联系,要求其按中院判决书履行义务,姜某则称目前经济困难,且自己已经在法院起诉离婚。执行法官对姜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刘某现身患疾病,无经济收入,姜某应当尽到物质上帮助和生活上扶助的义务。并向姜某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在92日前履行义务。姜某慑于执行威力,于昨日将执行款4250元送来我院,该案由申请执行到执结仅用六天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