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出租给顾客的汽车有去无回,海门某汽车租赁公司5年前遇到了这样的事,但意外的是,当年开走汽车的施某今年投案自首了。92,海门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处施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28岁的施某系海门人,200310月,他与陈某、苏某(均已判刑)商量骗取中介所的汽车,再抵押换钱玩乐。主意一定,陈某便委托一熟人在海门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下一辆价值8万余元的桑塔纳轿车。拿到车后,施某和陈某、苏某先后到南通、连云港、盐城等地寻机抵押汽车。后来他们3人在盐城市旧货市场,由施某、陈某编造车主苏某钱包被偷的谎言,成功将车子抵押掉,得款4万元。钞票到手不久,就被3人挥霍一空。

今年4月,施某左思右想选择了自首,并退出赃款7300元。现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并发还受害人。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考虑其是自首,故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