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法院强化四个意识提高调结案件履行率
作者:王洪 徐明成 发布时间:2008-09-02 浏览次数:701
本网淮安讯:今年年初,淮阴区法院根据对2007年执行案件的统计中发现,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仍有部分进入执行程序,占所有执行案件的22%,说明调解结案案件的履行率不高,审判法官案结事了工作做得还不够。该院经过调研,要求审判法官强化四个意识,提高调解结案案件的主动履行率。取得一定成效,截至
一是强化案结事了意识。该院要求,审判法官必须克服认识上的偏差,避免将案结事了的要求简单的理解为就是调解结案,而不管案件调结后的成效,调解书是否真正得到履行。在办案过程中,对于轻易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法官仍应注意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避免双方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难以调解的案件,法官仍应尽量多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为最终的服判息诉奠定基础。
二是强化调解自愿意识。该院提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民诉法和最高院的调解规定进行调解,杜绝为调解结案而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采用哄、骗、压等手段,造成当事人的不满情绪,给执行工作埋下隐患。在调解的过程中,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从化解当事人的情绪入手,情理并重,使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结果。
三是强化督促意识。审判法官在做调解工作的同时,要将履行方法及资金来源由义务人说明并记入笔录,做到方法具体可行,并告知其迟延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调解协议。同时,法官要加强督促,促使义务人主动履行调解协议。
四是强化保证意识。在制作调解协议时,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时提供诉讼担保,为当事人达成和主动履行调解协议创造良好的条件,如义务人不依约履行,可依担保使权利人的权益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得以及时高效的实现。同时,加上约束条款,如权利人在达成调解协议过程中所放弃的部分权利,义务人仍应给付,或使不能主动履行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加大对不讲诚信一方当事人的制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