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款“救人”少女以婚姻作嫁 遭遇拒绝投河轻生酿人间惨剧
作者:张留兵 邱黎黎 发布时间:2008-08-28 浏览次数:1470
本网苏州讯:小王在与男友景某约会的过程中投河身亡。景某说女友是自杀的,而小王的父母却说女儿是遭到景某的训斥、羞辱而导致溺水身亡的。究竟哪一方所讲的才是正确的?溺水身亡的背后又有着怎样的故事?小王死亡的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这直接关系到小王的死亡赔偿问题。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此案后,小王的父母对判决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少女轻生责任谁来承担?
而在法庭上景某却对此矢口否认,其称小王是自己投河而死的,不是由他造成的,因此他不应承担责任;他书写的自愿承担责任书系受小王亲属的胁迫签订,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责任书是他单方面的意思,他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和责任,可以反悔。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小王父母诉讼请求。在诉讼中,景某已支付小王父母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小王死亡时虽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到自己跳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此导致其死亡的责任在于自身,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景某鉴于与死者系恋人关系,其在事后向二原告出具的自愿承担责任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景某应按照承诺向二原告履行给付义务,扣除其已支付的6000元,仍应支付94000元。而小王的父母认为死者系遭到训斥、羞辱而跳河的意见,由于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对此不予认定。景某与小王说话发生争执与小王跳河死亡之间无法律上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还原现场澄清是非对错
既然小王的死与景某没有关系,那么景某为什么又要签订这份自愿赔偿协议呢?两人出去约会时究竟发生了怎样的矛盾而导致小王要投河呢?小王的父母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遂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结合当时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等证据,基本上还原了当时的场景。原来小王是安徽人,一家人都到了苏州打工。在一家超市打工的小王认识了年轻的景某,两个人随即建立了恋爱关系。事发的前一天晚上景某打电话要小王出去约会,第二天两人来到狮山大桥西南的公园里谈事。因为小王的哥哥因为打人被拘留了,而她家境比较贫穷,无法筹钱对其进行保释。她希望景某能和他订婚,并给她家5万元礼金。这样她家就能拿这些钱把哥哥保出来。但是景某却有自己不同的想法,因为他们认识还不到一年,认识的时间还短,第二他自己也刚踏上社会没有钱,这些钱要父母来出,但是父母希望他能找个苏州本地人做老婆,不希望他和小王来往。因此要家人拿钱出来几乎不可能。小王说如果景某不娶她,她也就只能回家相亲找个人嫁了,这样就有钱救她哥哥了。
景某这时心烦气躁,就对小王说实在不行两个人就分手吧。闻听景某此言,小王哭了,说她家没有钱,只能用这个办法了。景某直截了当的对小王说:“反正我也没有钱给你,也不可能与你订婚,这样两人还是分手算了!”
饱受压力的小王十分的伤心,她知道自己和家人如此的做法有欠妥当,但是也是迫于无奈,没想到景某如此的绝情,便流下了伤心的眼泪。便狠狠心说道:“分手就分手!”
正当景某推着电瓶车准备离开时,小王却扑通一下跳进了大运河里。景某当场就吓晕了。他立马跑到河边去,但是由于自己不会游泳,他也不敢跳入河中救人。这时旁边的目击证人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小王在面临无力帮助家人和男友借机提出分手的双重压力下无法解脱,选择了跳河。由于景某不会游泳,不能有效施救,且该水域河宽水急,又是水上交通大动脉,过往的船只繁多,小王未能被救起。小王在面临压力和烦恼之时,出于情谊和道义,景某应当给予安慰、提供帮助;但根据能力和意愿,拒绝帮助并不负担法律上的责任。现有证据表明小王当事面临无力帮助家人筹款和男友借机提出分手之双重压力,在道义上景某有落井下石之嫌。然而由于景某不会游泳,无力施救,小王跳河应属于自我选择的结果,小王因自身原因导致死亡,应自负其责。景某所写的责任书是基于双方曾经的恋爱关系而对小王的家人做出的承诺,应与支付。因此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婚姻是不可以用金钱拿来做交换的一笔生意,即使这样的婚姻成了事实,但也会给今后的生活带来阴影。本案中,小王与景某都没有成年,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但小王却背负着为哥哥筹集款项进行保释的包袱,在这样的情况下,景某没有工作,凭借自己的能力也无法帮助小王。在困难面前景某选择了退宿,又在此时提出了与小王分手的决定,这更增加了小王内心的压力。小王没有经过理智的思考,在压力面前选择了轻生,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