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易走 行政程序难行 打官司成“制造”驰名商标捷径
作者:转载《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8-08-28 浏览次数:3777
根据北京市一中院的一份调查,自从有驰名商标认定以来,工商部门一共认定全国驰名商标约1000件,而全国各地人民法院自2001年开始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到去年5月就已有200余件,最近这种势头还有加快之势。另据了解,某省近两年新增64件“中国驰名商标”,除了通过行政认定的5件外,其余都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
“商标驰名是客观事实,不是评出来的,也不是荣誉,要谨防个别企业在实践中‘制造’案件,使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变味。”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召开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座谈会上,一些参加座谈的企业家如是说,而他们的这个看法也并非没有根据。
走司法认定比走行政认定程序要容易得多
根据北京市一中院的一份调查,自从有驰名商标认定以来,工商部门一共认定全国驰名商标约1000件,而全国各地人民法院自2001年开始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到去年5月就已有200余件,而最近这种势头还有加快之势。另据了解,某省近两年新增64件“中国驰名商标”,除了通过行政认定的5件外,其余都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国家工商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有关当事人请求,审议并认定是否为驰名商标。
另一个则是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我国于2001年开始有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而有这个认定权的法院,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同时,“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至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由此可见,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机关有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两家,而司法认定机关则有400多个各级人民法院。加之行政审批认定驰名商标,不但要花费大量的资金,而且时间可能长达几年;而通过法院的判决,则一般只需要半年,即便加上二审的时间,全过程也就在一年左右,诉讼费用一般为1000元。显然,走司法认定程序比走行政认定程序要容易得多。因此,业内有“不出名企业想评驰名商标的捷径就是打官司”之说。
而根据北京市一中院的调研,一些企业甚至通过自己制造侵权,来骗取法院的驰名商标认定。这些企业雇佣一些个体户甚至是自己的员工,来仿冒该企业少量的产品,或是注册该企业的商标域名,然后拿预先准备好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该企业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在法院受理后,他们“积极起诉,消极应诉,胜诉了不要求赔偿”。
如此现象出现怪结果。用无锡创名商标事务所所长朱森华的话说,“沪宁高速沿线到处是驰名商标的广告,而这些驰名商标中很多从来没听说过。”
根据资料,某省甚至发生过将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而整个认定时间只用了130天。
据记者了解,江苏省在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方面是相对严格的。作为一个产业大省,全省法院自2001年以来认定的驰名商标仅19件。
但朱森华说,“严格也带来另一个问题,即企业在江苏不能进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的跑到外地去认定了。”
防驰名商标认定被“异化”不是法院一家能解决。
企业热衷于注册驰名商标,首先是看中了它的广告效应。比如,华润雪花啤酒2007年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2006年销售量500万吨,2007年就增加到700万吨;2006年商标价值110亿,2007年达到136亿。其次,驰名商标不但可以实行商标跨类保护,而且能在企业字号上实行排他式保护,这对企业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正如江苏省人大代表、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所说,驰名商标制度是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的保护,不适当和过滥认定驰名商标,其后果是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失去信任,最终损害驰名商标保护机制。
据了解,对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曾于2006年11月制定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要求各地法院将认定驰名商标的生效文书呈报最高法院备案。江苏高院也于2007年6月规定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判前审核制度,要求各中院对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判决前报省法院审核。
但备案不等于集体审查,而防止驰名商标认定被“异化”也不是法院一家能解决。
江苏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方明接受采访时就建议,应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限制企业在广告和宣传中片面突出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尽量避免驰名商标认定的“神圣”化和“异化”。
方明说,“企业家也要明白,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是维权手段,而不是变着法子获得荣誉称号。如果企业不把精力用在经营上,即使获得了驰名商标,这样的名牌不会长久,这样的所谓的‘摇钱树’也早晚会枯萎。” (本报记者 蒋德)
(2008-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