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年近三十的刘某某爱美,因想买衣服、鞋子、包,但囊中羞涩的她,却动了歪主意,假借买衣试衣之机,趁人不被,盗窃她人财物,近日,刘某某因盗窃被金湖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789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两次在金湖县温州商贸城小资女人服装店及乐朗服装店,趁顾客试衣之际,分别盗走她人手提包中的钱包三只,内有现金分别为530元、500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系初犯,故作出上述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