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试衣” 实为盗窃
作者:冯国玉 卢青 发布时间:2008-08-27 浏览次数:1287
本网淮安讯:年近三十的刘某某爱美,因想买衣服、鞋子、包,但囊中羞涩的她,却动了歪主意,假借买衣试衣之机,趁人不被,盗窃她人财物,近日,刘某某因盗窃被金湖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系初犯,故作出上述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