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826,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区原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局长张月波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受贿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10月至20083月期间,被告人张月波利用其担任该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六税务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核定税收上给予照顾,先收受王某、蔡某等13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其中,2005年年底,被告人张月波以其儿子出国留学请客为名义,多次收受他人钱物数万元;20073月,明知请托人阮某经营的房产公司开发的楼盘市场价为4000余元,仍利用职务之便,以每平方米3050元向其购买商品房屋一套。后由该房产公司的销售经理于200710月间通过房产中介转手。案发后,经鉴定,该商品房于200710月的市场销售价为456501元,获差价115328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月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月波以儿子出国留学为名收受与其具有行政征收管理关系的请托人钱物,数额较大,明显超出正常的请客送礼的范畴,应认定为受贿;被告人张月波与请托人阮某在业务上存在行政征收管理等关系,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其商品房,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构成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全额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因此,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