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日前,江苏省扬中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其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    

200710月,被告人朱某谎称江西无线电厂有一笔总款为人民币212万余元的母线、桥架业务,并伪造了一份购货方为江西某无线电厂、供货方为镇江市光华机电设备厂、标的为人民币2123036元的母线及桥架的加工定作合同,骗得镇江市某机电设备厂法定代表人的信任。镇江市某机电设备厂如约生产了全部产品,并于200710月至11月分四次将产品发往九江市,由被告人朱某接收。被告人朱某收货后将全部母线中的铜排和外壳作废品处理,销售给九江市某再生资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销赃得款人民币660000元。经价格鉴定,被骗母线及桥架的生产成本价值人民币1195500元,被告人朱某应承担犯罪金额1195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了价值225547元的桥架及用赃款在九江市区购买的商品房一幢、现金人民币137238元、价值人民币36000元的翡翠玉器等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并已退出部分赃款赃物,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