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四部门联合出台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处理规定
作者:吴要宏 伍晓伟 发布时间:2008-08-27 浏览次数:1056
本网淮安讯:日前,金湖县人民法院、金湖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金湖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金湖县监察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处理机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四部门在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处理过程中的职能和作用,以及涉案行政机关积极主动接受协调处理和做好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分四个部分:
一是建立案件受理通报制度。规定县法院在行政诉讼收案后二日内,分别以书面形式告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两办”接到告知公文后派员到涉案行政机关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将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向县法院进行反馈。
二是建立案件协调处理制度。县法院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案件诉前阅卷审查工作,对争议不大、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县法院主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和解,或委托“两办”进行案外调解;对涉诉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的,由“两办”督促其限期整改,县监察局负责跟踪督查;对涉案人数较多、矛盾突出,容易引发集访、上访的案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协调解决。
三是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县法院在确定行政诉讼案件开庭日期后,应提前告知“两办”,由“两办”敦促涉诉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并在开庭前一天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组织旁听庭审。
四是建立行政败诉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四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以及涉案行政机关胜败诉情况,分析败诉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度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对策和具体措施。对行政首长无故拒不出庭应诉或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的,由县监察部门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