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山法院与惠山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惠山区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规定》
作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8-26 浏览次数:1318
该《规定》共十三条,主要从申请条件、操作程序、救助内容、工作要求等四大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申请条件。《规定》指出,公民就《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及足以证明其经济状况困难的证明材料;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直接给予做出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是明确操作程序。《规定》指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需要提起诉讼的,须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决定;当事人先行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获准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当事人以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三是明确救助的内容。《规定》指出,法院依据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准许当事人司法救助请求的,应对当事人做出免、减、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在立案时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待案件审结时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诉讼费用的分担;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先予执行,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可以不要求受援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是明确工作要求。《规定》指出,对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法院应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法院与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必要的信息互通协调机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人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保证案件质量;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中心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