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新沂法院针对执行工作中个别干警存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不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或不执行等消极执行行为,采取强力措施整治消极执行,切实达到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的目的。

该院明确界定消极执行行为:执行人员自接到案件之日起未按规定的期限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登记表廉政监督卡;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找被执行人谈话,了解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和财产状况的;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查找和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在执行案件时态度上积极,行动上消极,拖着不执的或超期执行的等九种行为均为消极执行行为。

该院对症下药,建立五项机制整治消极执行:

执行公开制度,将案件承办人、执行期限、委托评估拍卖等向社会公开,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坚持公开听证,维护执行当事人知情权;跟踪问效机制,强化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由专人将立案时间、执行法官、结案期限等内容输入微机,及时掌握执行动态,对于届临执行期限的,及时督办通报,跟踪问效;执行责任机制,建立“四定三包”责任制,立案时将所有执行案件分解到人,疑难案件由执行合议庭“联产承包”,法官接案后应在法定执行期限的一半时间,即3个月内稳妥执行完毕;换员执行机制,对于无正当理由超期限的或在执行期限内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的,允许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其他法官执行,原承办法官离岗学习或调离岗位;获取信息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访接待、走访群众,邀请人大代表座谈等途径,及时获取有效信息,发现存在消极执行苗头的,及时提醒警示,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