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日前,被告人奚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江苏省扬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其非法经营的香烟共计102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奚某未提起上诉。

20081月初,被告人奚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上海市购得礼盒五包装熊猫牌香烟5盒、硬时代版熊猫牌香烟22条、红软壳中华牌香烟37条等不同品种香烟共计102条,并于200818携带至扬中市贩卖,被扬中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奚某非法经营的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72670元。

扬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奚某扰乱市场秩序,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