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日前,江苏省扬中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被告人孙某于200611月将其已故父亲的一支单管猎枪取出,并藏匿于其家中,期间曾两次使用该枪打鸟。200862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持该枪再次与他人至扬中市东江边打鸟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该猎枪具有杀伤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