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一对有情人未婚同居一年多,一朝情断后,男方为了向女方要回定亲礼金、礼物将女方告上了法庭。

前年10,家住大丰市某农村的小伙子小张经人介绍与邻村的姑娘小李初次恋爱。两人一见钟情,没过多久就在小张家里同居。同年118,双方定亲。定亲当日,小张按照当地风俗定金给小李定金礼金18888元,金戒指等物,同年1220小张又给小李买了一辆机动电瓶车。同居期间双方感情尚好。但自去年11月起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

2007122,两人又一次争吵后,小李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后再也没有回来。多次派人去做工作,叫其回家,但都被拒绝。小张眼看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就要求小李把当初定亲时收下的礼金和礼物还给他,但遭到了小李的拒绝。小张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李返还定亲礼金和礼物,并返还定金礼金和礼物。

小李辩称:定亲时的金首饰应为赠与财产,不应返还。且其返回娘家时,已将金戒指留在原告家中。另外,机动电瓶车、手机均为自己出钱购买的,现手机在原告处,要求原告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就同居期间的财物处理达成了协议,但法院判决由被告小李一次性返还给小张人民币18000元,原告小张返还被告小李个人衣物及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