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
作者:董正远 发布时间:2008-08-11 浏览次数:1316
本网盐城讯:一对有情人未婚同居一年多,一朝情断后,男方为了向女方要回定亲礼金、礼物将女方告上了法庭。
前年10月,家住大丰市某农村的小伙子小张经人介绍与邻村的姑娘小李初次恋爱。两人一见钟情,没过多久就在小张家里同居。同年
小李辩称:定亲时的金首饰应为赠与财产,不应返还。且其返回娘家时,已将金戒指留在原告家中。另外,机动电瓶车、手机均为自己出钱购买的,现手机在原告处,要求原告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就同居期间的财物处理达成了协议,但法院判决由被告小李一次性返还给小张人民币18000元,原告小张返还被告小李个人衣物及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