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巧用“银行卡履行方式” 妥善处理抚养关系纠纷 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作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8-07 浏览次数:1068
本网苏州讯:近期,苏州中院少年庭在审理吕某诉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中发现,当事人之间因长期误会较深,情绪十分对立。一审判决后原告仍以自身收入减少以及女儿进入中学阶段学习开支增大为由提出上诉,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二审期间,一封16岁中学生(该学生为本案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的来信,并附上了其曾在深夜写下的日记,引起了少年庭庭长对此案的高度重视,并明确一定要及时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和安抚工作,慎重处理好这起案件,努力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为有效钝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尽早让该未成年学生安心投入学习,庭领导和承办法官多次一起研究处理方案,决定设法让该未成年子女适当参与诉讼,通过听取其意见及亲情交流来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同时又考虑到尽量不影响未成年学生的正常学习,庭长和承办法官多次利用休息时间反复细致地做调解工作,终于促使双方在抚养费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及时保障了该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之需。但由于双方曾因交付方式上产生过较大误会,彼此仍缺乏信任等因素,一方仍坚持要求法院以判决形式确认。为巩固裁判效果,承办法官在判决生效后又专门组织双方就首期金额为15900元的抚养费履行,并引导和帮助双方当事人建立了“银行卡履行”方式,即由原告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将副卡或卡号交付义务人,义务人只要凭副卡或卡号按时将钱款介入银行卡上,权利方即可在银行直接取款。既保证了抚养费的专款专用,也避免了当事人在交接中产生不便和误会,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等费用,有效巩固了二审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日前,苏州中院少年庭又在类似涉及抚养费用履行的二审案件审理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通过提示和帮助双方当事人采用“银行卡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有效促进了案件的妥善解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标。同时,还将继续以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妥善处理,来不断完善“银行卡履行制度”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切实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