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
作者:张连军 吴谷翔 发布时间:2008-08-07 浏览次数:872
本网淮安讯:近年来,洪泽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多元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和途径,努力将诉讼环节向前延伸,将审判领域向外拓展,尽力把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收到了明显成效。今年以来,该院所审结的民事案件呈现出“三升”(案件调解率上升、上诉案件维持率上升、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上升)、“两降”(告诉信访数量下降、执行难案件投诉率下降)、“一无”(当年审结案件无上访申诉现象)的可喜局面。
?D?D延伸诉讼环节,建立以非诉化解纠纷为先导的诉调对接机制。针对进入诉讼环节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审判力量日益不足、息诉罢访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的状况,洪泽法院大胆将诉讼环节向前延伸,要求一线法官积极主动地走出审判法庭,将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有机对接,努力为当事人寻求最快捷、最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第一现场,从源头上缓解民事审判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 一是主动加入人民调解工作网络。该院法庭工作人员以分片包干的形式主动参与到本辖区各综治办、信访办、派出所、司法所以及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成的基层调解工作网络之中,全面掌握各地的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及时协助基层调解组织做好矛盾激化防患工作,努力将民事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通过向基层民调组织赠送法律书籍、选择合适案例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适时进行现场个案指导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实战技能。三是制发《便民联系卡》,并将《诉讼风险告知》、《举证责任告知》、《诉前纠纷解决方式提示》等纠纷解决指南批量印刷,并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放到基层群众手中,引导纠纷双方理性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最大限度地减轻其经济负担,尽最大可能让其不走或少走弯路。四是定期邀请辖区人民调解员列席法庭工作例会。通过相互交流信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预防对策。
?D?D拓展审判领域,建立以诉讼解决纠纷为主导的诉讼调解机制。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尽力将矛盾纠纷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的同时,洪泽法院从自身挖潜上做文章,采取多种形式,对民事案件分门别类进行调处,尽力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分流疏导。对要求立案的婚姻家庭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务纠纷以及因工伤事故或交通事故引发、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纠纷发生地在本辖区内的,在立案过程中,要先询问当事人是否经过人民调解。未经调解的,向其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并告知诉讼程序和成本、风险。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行经过人民调解。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且符合立案条件,及时审查立案。二是协助调处。对双方当事人系亲友、乡邻等特殊关系,人民调解组织又对纠纷基本情况和双方的“渊源”知根知底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承办法官主动上门请求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调解。对经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调解成功的案件,根据当事人是否主动撤回起诉及时制发民事裁定书或调解书,并在诉讼费用上给予减免。三是特邀调解。对于诉讼调解过程中遭遇阻力、但纵观全案仍然存在调和可能的案件,不搞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与当事人相关的亲朋好友一起做劝导工作,力促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四是巡回调解。为了就地消化矛盾,洪泽法院征得各方同意后,在全市所有未设立中心法庭的镇、场、办事处的司法所增设巡回法庭,每个巡回点相对固定1至2名包片法官,负责所辖区域民事纠纷的及时调处、定期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以及该辖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D?D加强组织协调,构建社会和谐稳定齐抓共管的整体联动机制。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洪泽法院切实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协调配合,努力构建社会和谐稳定共建互补和齐抓共管的整体联动机制。一是加强与各镇、场、办事处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坚持法庭庭长参加地方综治工作例会制度,不断完善民间纠纷信息交流平台,切实做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的有序衔接,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进入法院诉讼环节之前。二是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各行业协会等基层民调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审判机关与其他社会力量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多元化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的建立。三是强化法官的调解意识,着力提高审判人员的调解能力和技巧。同时,继续执行回访当事人制度,切实做好已调处纠纷的复发预防工作,努力巩固调解成果。四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引导当事人自觉接受和合理选择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