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中法院成功调处一起重点涉诉信访案件
作者:钱东辉 发布时间:2008-07-29 浏览次数:1509
本网苏州讯:近日,苏州吴中法院通过反复、细致的协调工作,成功调处一起重点涉诉信访案件。
房春妹系陈泉根、陈土姐之媳,其丈夫去世时,与小姑陈火香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将登记户主为陈泉根位于吴中区郭巷镇姜庄村16组的四底三楼及主楼南五间、北五间辅房产权归房春妹女儿陈?D?D、陈朦朦所有,将陈丽萍(系陈泉根、陈土姐的长女陈林香之女)的南六间辅房产权由陈火香赠送给俩侄女陈?D?D、陈朦朦所有。陈泉根、陈土姐为此于2005年4月诉至吴中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上述协议中涉及其夫妇权利的处分无效。吴中法院认定房春妹与陈火香将楼房全部赠与陈?D?D、陈朦朦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判决协议无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2005年7月,陈泉根、陈土姐再次起诉房春妹、陈?D?D、陈朦朦,要求析产继承,确认郭巷镇姜庄村16组的楼房及辅房、彩虹新村房屋、郭巷镇双浜村西浜12组房屋的所有权。吴中法院判决对上述房产作出分割后,房春妹、陈?D?D、陈朦朦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陈泉根、陈土姐自愿放弃吴中区郭巷街道办事处姜庄村16组的辅房二间,二审作出与原审对房产分割相同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房春妹多次向市委政法委信访,要求撤销中院的判决,认为单纯考虑房屋面积而不考虑房屋所处地段的价值分割房屋不合理,姜庄村第16组主房四底三楼也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并向中院递交了再审申请,该案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为化解矛盾,吴中法院法官多次去房春妹所在的郭巷街道和姜庄社区,走访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并多次与陈泉根、陈土姐夫妇及房春妹沟通,深入交流,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周详的方案,法官的努力终于唤起当事人深埋在心底的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