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赔偿获谅解 法院轻判免处罚
作者:刘轶臣 徐澄 发布时间:2008-07-29 浏览次数:1195
本网苏州讯:俗话说:金相邻,银亲眷。但在实际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会有些磕磕碰碰。凌某和王某这对多年的“金相邻”就因为一件小事发生纠纷,大打出手,结果一个被打成轻伤,一个站到了被告席上。
凌某和王某居住在苏州市吴中区?f直镇某新村,两家之间仅隔着一条小弄堂,平时关系非常和睦。近年来,镇上的外来人口逐渐增多,偷盗现象日益严重。由于凌某家没有围墙,家中的安全缺乏保障,因此凌某想在自家周围砌一堵围墙。
2007年8月的一天,凌某家附近的民居又一次发生了入室盗窃案件。看着警车从家门口经过,凌某再也按捺不住了。第二天,他就叫来家里几个亲戚,一起动手,在弄堂内砌起了围墙。
他们“大兴土木”的声音很快引来了王某,看到两家共用的弄堂被凌某砌起来的围墙占去了一半,动工之前也没有打声招呼,王某不禁心生怒火,原本双方共用的地方凭什么就让你凌家占去。于是,王某便气冲冲地上前讨说法。正忙活的热火朝天的凌家人见王某“来者不善”,仗着人多势众毫不退让,双方争执不下,便扭打起来。
在扭打过程中,势单力薄的王某终究敌不过对方,被凌某一拳打中右眼。见到王某捂着眼睛在地上痛苦地呻吟,凌某顿时意识到大事不妙,立即将王某送进医院急救。经治疗,王某右眼瞳孔括约肌损伤,造成右侧瞳孔散大、视力下降,其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毕竟是多年的相邻,冷静下来的凌某在深深自责的同时,自觉承担了王某所有的医疗费用,并主动补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7000元。
庭审过程中,凌某当庭自愿认罪,作为被害人的王某此时也已经原谅了凌某,在法庭上向法官求情。鉴于此案由邻里纠纷所致,且被告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最终判决凌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