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法院以拒执罪追究一“老赖”其刑责
作者:建直 发布时间:2011-12-16 浏览次数:348
近日,建湖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发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5年4月18日,赵某雇佣的卞某在从事高空作业时,不慎跌地死亡,法院于2006年依法判决赵某赔偿卞某家人各项费用计89051.2元。可法院判决生效后,赵某即不见踪影。卞某家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多次派人去赵某的老家、居住地及赵某从事建筑装璜的山东省潍坊市等地寻找赵某的下落,在重大节日时也安排线人进行打听,但一直未能将赵某逮获。
法院领导考虑卞某家人经济困难,生活难以为持,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还给予卞某家人一定的救助。
今年年初,法院经协商公安部门,将赵某作为拒执罪的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2011年7月12日上午,赵某被山东省某公安局抓获,在赵某随身携带的的旅行包里搜出笔记本电脑一台,照相机一台及三张银行卡(内有几千元),同时发现,赵某为利于签订合同承揽工程,伪造了某建筑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多种证件,并伪造了相关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物专用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赵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这是该院第三起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件,该案的判决极大地震慑了潜在的可能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为清理执行积案,化解“执行难”,产生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