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与工商、消协“诉调对接”
作者:顾建兵 娄宏春 发布时间:2008-07-25 浏览次数:1058
本网南通讯:为了探索多元化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解决机制,降低消费维权成本,提高消费维权效能,
《暂行办法》规定法院在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时,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也可邀请消费者协会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解;委托调解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时,可以在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立案前进行,也可以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进行,还可以在庭审中或庭审后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或消费者协会对于其受理的重大疑难消费权益纠纷案件,可以邀请法院提供指导和帮助;对于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听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的意见。
《暂行办法》对法院委托、邀请工商或消协参与消费纠纷案件调解的工作程序、相关规则及调解人员应当自动回避的几种情形进行了具体的明确和规范,并规定不管是工商或消协参与的委托调解还是协助调解,一旦协调成功并和当事双方达成的协议,若无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等五种情形,法院就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法院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对于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优秀调解人员,基层法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的消费维权合议庭的诉讼活动。
今年1-6月份,南通诉调对接工作成效显著,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再创新高,达72.49%,同比上升3.3%,位居全省法院前列,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案结事了”诉调对接“南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