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724,崇安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遗弃新生女婴,致其死亡案件,被告人王永红、王祝山犯遗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824上午,被告人王永红之妻在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产下一名患有严重兔唇疾病的女婴,被告人王永红将此情况告诉了自己的父亲被告人王祝山。当晚,被告人王祝山从家乡赶到医院,建议将该女婴遗弃,被告人王永红表示同意,并以将孩子抱回家扶养为由,从医院抱出该女婴,后由被告人王祝山将该女婴遗弃在无锡市广瑞三村43号门口,致其死亡。

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红、王祝山合伙将上唇腭裂畸形的新生女婴遗弃,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红、王祝山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两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崇安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永红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祝山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