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崇安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弃婴致死案
作者: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7-24 浏览次数:1368
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红、王祝山合伙将上唇腭裂畸形的新生女婴遗弃,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红、王祝山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两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崇安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永红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祝山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