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照准”判决彰显司法人性化
作者:耿辉 晏祥龙 发布时间:2008-07-22 浏览次数:753
本网宿迁讯:7月中下旬,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拆迁人蔡某某不服沭阳县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在判决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蔡某某诉讼请求的同时,判决照准原审第三人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原行政裁决补偿费141354元的基础上,自愿增加拆迁补偿费128646元,使被拆迁人蔡某某获得的补偿金额提高了近一倍,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这已是该法院近三年来创新行政裁判方式所作出的第6起行政照准判决。
在当前的行政诉讼类型中,因行政机关居间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行政裁决引发的行政纠纷越来越多,尤以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裁决引发的行政案件最为常见。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法院除了对被诉行政裁决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外,为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还必须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安置补偿纠纷进行调处。但是,如果行政裁决并不构成违法,而且拆迁双方就民事争议也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仅有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拆迁人单方自愿作出补偿让步的,法院应该如何裁判?对此,现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不服行政裁决的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享有对该民事争议的终局裁判权,拆迁双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裁决不构成违法时,从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出发,仍可以针对行政相对人就民事争议方面的合理诉求展开调解,如果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民事主体完全出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单方授予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法院可以而且也应当作出照准的判决。
在行政机关居间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行政裁决所引发的行政诉讼中引入判决照准的裁判方式,这是对行政裁判方式改革进行的一次创新。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6份照准判决看,社会效果是非常良好的。一是克服了现行行政裁判方式过于僵化的弊端,弥补了行政审判的局限性,有利于解决合法行政裁决所存在的不合理问题。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公正解决纠纷,对于不服行政裁决的行政诉讼而言,法院单纯就行政裁决行为合法性作出的判决往往难以解决民事争议这一根源性矛盾。尤其是行政机关在裁决中享有较大的裁量权,其裁量权行使是否合理并不在行政审判的审查视野。拆迁安置补偿涉及到被拆房屋的补偿、室内装饰装潢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诸多方面,即便是合法的安置补偿行政裁决,也无法保证每个补偿项目的合理性,尤其在有些地方,行政裁决往往是对拆迁人一方较为有利。而行政裁决中这些不尽合理的方面,往往成为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乃至在司法裁判作出后继续申诉信访的根源。因此,法院在难以对行政裁决作出变更的情况下,仍应充分用足自身的影响力,主动推进民事争议的公平解决。二是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促使起诉人服判息诉,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案件第三人单方作出的让步都是单纯的授益性民事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一方有益无损,虽然不能完全满足其愿望,但足以令其获得较大利益,从而弥补其合法权益的损失,进而消减其对法院判决的抵触情绪,便于其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减少无休止的涉诉上访。从宿迁中院巳作出的6件行政案件照准判决看,彻底服判息诉5件,起诉人不服终审判决申请再审的只有1件。三是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提高。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延伸服务功能,说服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不仅有利于钝化社会矛盾,而且使行政机关满意,管理相对人双方大多也比较满意,法院的社会威望和司法权威必将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