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忙于备战考研的大学生夏某与李阿姨签订了租房协议,然而租赁期满,夏某偷偷搬出,期间欠下的房租、水电和物业管理费也能够不了了之么?日前,北塘法院判决这位失信的大学生支付拖欠的各项费用共计26688.20元,并承担违约金4000元。

听他人介绍说夏某是个大学生,想要租房子复习考研,李阿姨信得过,二话没说当即与夏某签订了租房协议。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从2007515日起2008514止,月租金为4000元,押金4000元。房租金3个月一付,房屋租金必须提前15天交清。双方还约定,夏某必须按时交清该房屋租赁期内的一切费用:水、电、煤气 、电话、有线、治安管理费、暂住费。

当然,约定中也包括,如果一方失信,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

租赁期间,夏某仅向李阿姨支付了6个月的租金24000元,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也仅交至20079月底。

现租房协议已到期,夏某毫无还款之意,李阿姨决定甩开面子,亲自上门讨要。谁想早已人去楼空,一句交代没有,甚至还带走了李阿姨房屋和车库的钥匙。李阿姨后悔自己当初的决定了,一怒之下将夏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夏某与李阿姨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夏某未能按约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阿姨要求夏某拖欠的房租24000元,电费856元、水费554.87元、物业管理费1277.33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