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整牙与医院发生争议,患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费,而医院以免责条款拒绝退费,患者的维权有理可循吗?近日,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中学生小周在苏州某口腔医院进行了口腔正畸,先后两次共缴纳了治疗费用15000元,然而,治疗过程中,小周家人却与医院产生了一些争议。小周由于还是个学生,不可能就医院合同中要求的“矫正过程中必须按照医嘱定期复诊,我科不承诺在双休日或某一固定时间为您服务”那样在非双休日定期复诊,提出了周末复诊的要求,而医院的主治医生拒绝了这个要求,并对耽误复诊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免责要求,双方沟通未果。其后,小周未继续在该院就医,在次年将牙套去除。既然并非完成疗程,小周一家去医院退费,却遭到了拒绝。于是,小周将某口腔医院告上了姑苏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口腔医院退还原告小周已交纳的费用人民币12000元。

  口腔医院却表示,小周交纳的费用不应退还。因为就诊之初,原告即签署了《口腔正畸知情同意书》。原告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复诊,由此产生的后果在双方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中载明,因自身原因导致治疗无法继续,所有费用不需要退还。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正畸医疗的复诊时间,医生可根据自身和病人的情况综合与患者合理协商,患者亦应根据医生的解释和分析合理安排就诊时间,本案导致医疗合同继续履行受到障碍而中止,双方均具有一定的责任。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医疗服务合同,被告没有异议,本院照准。关于医疗服务合同解除后费用的返还问题,由于双方对正畸治疗的继续交费亦说明了对之前工作和服务并无异议,故原告要求退还第一次交纳的7500元首期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对于原告交纳的第二笔治疗费用4500元,因在复诊了两次后双方即因故中止了合同,被告未再提供医疗服务,对未予提供医疗服务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考虑中止合同的原因、已提供医疗服务的次数,本院认定酌情返还4050元。判决如下:被告某口腔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小周治疗费用人民币4050元。

  法官提醒:免责条款大多都存在于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一般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拟定好的,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在与商家或者其他机构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看清条款载明的免责条款,不合理之处要及时和商家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