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一女子沈某受利益驱动,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了一批假药,明知非医药公司的产品,还私下销售。近日,沈某因销售假药罪(未遂)被溧阳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2月至9月期间,沈某明知其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内服性药系假药的情况下,仍通过一外地男子以每粒2元左右的价格购进“神农草本伟哥”、“藏秘金伟哥”、“硬到底”等200粒左右的药品,在不具备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溧阳市溧城镇某百货商店内,以每粒5元至7元不等的价格予以销售。

  2016年9月13日,史某在沈某经营的商店内以人民币55元价格购买“Power1”字样的产品8粒,同日,公安机关在沈某经营的上述商店内查获待销售的“牛蒡”“MACA”“金虫草三参”等字样产品共计98粒。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沈某待销售的“牛蒡”“MACA”“金虫草三参”等字样产品属于药品,却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按假药论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沈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此判决。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