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审结一起“啤酒瓶炸伤消费者眼睛”案
作者:苏志鑫 许文燕 发布时间:2011-12-16 浏览次数:319
常熟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啤酒瓶炸伤消费者眼睛”案。2010年8月5日下午,原告查国明在常熟市虞山镇一家店铺购买了被告常熟大富豪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富豪啤酒1箱。购买回家后,原告在将啤酒放置至冰箱的过程中,其中一瓶大富豪啤酒发生爆炸,将原告右眼炸伤。当日原告至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治疗,后又至常熟陆一希眼科医院住院进行治疗,总计花费人民币12314.69元。原告的伤害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残疾。在双方自行调解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常熟法院。经过2次庭审后,双方在常熟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由被告常熟大富豪啤酒有限公司向原告查国明赔偿各项人身损害各项损失88000元。
本案虽然以调解成功结束,但仍给我们带来沉痛的教训。产品质量问题,警钟长鸣,不容忽视。监管机关应当严格监督下猛药,厂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并对有潜在危险的产品进行标识提醒。除此之外,消费者也应当谨慎使用有潜在危险的产品。由此三管齐下,这样的悲剧才可能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