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学校安全教育越来越受重视,营造相对安全的学习环境是学校和家长共同努力的目标。当学生在学校因打架受伤,校方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宜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李明是一名高三学生,就读于宜兴某中学。2013年12月10日,任课老师离开教室后,李明与同班同学王强因琐事发生纠纷,推搡中李明受伤。某中学发现后及时联系了李明母亲,随即送李明至医院治疗,并对王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经鉴定,李明的伤情构成轻伤,王强被宜兴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之后,李明以王强和某中学为被告同时向宜兴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李明与王强达成赔偿协议,由王强赔偿李明各项损失15.8万元,李明便撤销了对王强的起诉。不久后,他又以某中学教师上课途中提前离开、某中学怠于处分王强为由再次诉至宜兴法院,要求某中学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9976.21元。

  审理中,宜兴法院认为,因学生的行为侵害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李明的损失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赔偿,所以李明要求某中学重复赔偿于法无据。某中学及教师在履行职务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已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最终,宜兴法院驳回了李明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李明不服,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无锡中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李明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此,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应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自我约束,自学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也应加强监督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