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下半年,游客张女士等人与某旅行社的营业部签订了旅游合同一份,约定的线路及景点包括:狮子林、姑苏水上游、七里山塘、丝绸参观、唐寅园及北寺塔。后因与旅行社在游程安排上发生纠纷,张女士通过政风行风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旅游局接到投诉举报后,经初步调查发现原告在合同中与游客约定参观七里山塘景点,但实际操作上采取走马观花不进景区游览的形式,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市旅游局遂予以立案,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旅行社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旅行社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旅游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此,旅行社向姑苏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姑苏法院经审理查理,旅行社在合同中,对于七里山塘的游览方式并未予以明确标注;而根据其自由行的宣传广告,证实旅行社存在将七里山塘作为单独景点并收费的情况。旅行社营业部主管王某亦承认在宣传中单独列明山塘景点,是为增加游客的兴趣,增加游客抱团报团数量。因此,在七里山塘景区存在两种游览方式的情况下,旅行社在合同中却未予以明确说明或标注,存在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情形,旅游局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因此,旅游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驳回旅行社要求撤销被告市旅游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请。

  法官说法:“一日游”每年吸引几百万散客,是苏州旅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日游”市场存在黄牛、诱客、欺客、黑导等现象,给苏州旅游消费的整体形象抹了黑。对非法一日游的发现和查处,难以让非法一日游绝迹于市,更应注重末端治理,改革旅游从业资质管理,优化旅游从业环境,达到以良驱劣的目的。法官也提醒旅游消费者,非法一日游或低价游以虚假宣传或者不合理的超低价格吸引游客参团,很难得到承诺的服务。游客不要轻易相信旅游小广告,要警惕低价旅游陷阱。可参照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旅游成本指导价,切不可贪图便宜参加低价旅游团;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参团旅游前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购物要自愿并要求商店开具发票。发票应标明购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以备退货、投诉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