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开门有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饮茶已成了很多老百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习惯。近日,王某在某饭店内的柜台上购买的茶叶包装盒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于是将该饭店告上法院,然而该饭店称茶叶并非是他们所销售,不应找饭店赔偿,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吴中法院审理了该起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

  2016年1月,王某在某饭店的经营场所内先后购买了两种茶叶礼盒各10盒,共计12000元,该饭店给王某开具了购货发票。购买后,王某发现上述茶业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将该饭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12000元并赔偿36000元。

  某饭店称,他们将店内的2个柜台出租给了某农产品经营部,王某是在该经营部购买的茶叶,饭店并不是销售者,其是应王某的要求而代开的购物发票。某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茶叶为自产自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王某则认为,她是在饭店内购买的茶叶,钱也是付给饭店的,并由饭店开具了发票,足以证明该饭店是销售者。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即便涉案茶叶是食用农产品,其质量安全标准或安全信息的公布,也应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等内容;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涉案茶叶均有外包装、定量定规格,应当认定其为预包装食品,而其包装上均未张贴任何标签标识有关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原告在被告经营场所购买涉案茶叶,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购物发票,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系涉案茶叶的销售者,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于法有据。被告销售的涉案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要求其退还全部货款12000元,并将原诉请十倍赔偿金自愿变更为三倍赔偿金3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吴中法院判决某饭店退还王某货款12000元,并支付赔偿金36000元。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一定要特别注意是否具备一些应有的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一些相关证书等等,食品标签作为生产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标注,才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