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因离婚、恋爱、亲情等原因而引起的赠与行为时有发生,因反悔而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少数。赠送出去的还能否收回?近日,一起母亲告儿子的撤销赠与一案在法院得到公开宣判。

  王某、胡某夫妻因家庭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最终于2016年初在法院的调解下协议离婚。双方共同约定女儿跟母亲王某生活,儿子跟父亲胡某生活,并一致同意将共同所有的一栋赠与儿子。因王某暂无住所,双方还约定王某对二楼西侧的房间拥有居住权。于是离婚协议生效后,“一家人”仍生活在一个屋檐下。“低头不见抬头见”的日子里,难免会产生摩擦,王某、胡某又一次从“文斗”发展到“武斗”。胡某在气恼之下还将王某的衣物扔出方外,要求王某搬离房屋。王某心里也有诸多委屈,房子是自己赠给儿子的,现在自己却成“无片瓦遮身”,于是在双方协议离婚不到半年,王某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

  法院经审理后,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中,当事人为离婚达成包含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并明确了财产分配、抚养关系等相关条款。因该类“一揽子”协议的条款间具有关联性,且已得到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的审查,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其中某个条款。在该离婚案件中,原告与刘某均一致同意将案涉房产赠与被告,并约定刘某独立承担被告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该赠与行为也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原告要求撤销赠与,未提交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上述主张,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有的当事人认为,夫妻离婚协议将房产给予子女就是把房屋赠与给子女。如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条款进行处置。但是《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子女的,不适用《合同法》中赠与条款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等问题而订立的,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包括房产)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都属于离婚协议的一部分,相互关联,密不可分。如赠与子女的房屋依附于婚姻关系解除,因带有身份关系性质,而不能单纯套用财产赠与的法律条文。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时所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只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合法有效,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