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监控视频以其直观、准确和方便查询而被广泛应用于许多场合。而它能否还原事实真相,作为办案证据导向公正判决呢?答案是“可以”!不久前,常熟法院借助监控录像还原案件事实,审结了一起狼狗咬伤人的赔偿案件,受害人获赔16042.27元。本案现已生效。

  2015年9月24日午后,金某驾驶电瓶车从常熟某镇乡道回家时,一条狼狗突然窜出,在他的小腿上狠狠咬了一口,等金某反应过来,想去追赶狼狗时,狗却跟着其骑电动车的主人一路飞奔逃离了现场。金某立即报警并至医院治疗。民警查看路面监控录像后,锁定狼狗的主人为姚某,但姚某称事发时间段他并没有在事发地点遛狗。经姚某妻子指认,监控录像画面中“一男子骑着电瓶车在追,前面一条狼狗跟着一骑电瓶车的男子在跑”,其中被追赶的骑车男子就是其丈夫姚某。为协调解决金某被狼狗咬伤一事,双方所在地村委会及派出所进行过调解,终因姚某否认是其饲养的狗将金某咬伤而未果。金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姚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6292.2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原告金某被狗咬伤的时间、地点、途经线路、受伤后金某追赶遛狗人未果而报警等相关事实的描述,与公安机关路面监控所拍摄到的事实、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载明的内容相一致;且根据被告妻子的指认,监控录像画面中显示的原告追赶的带狗男子就是被告,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原告的伤是由被告饲养的狼狗所咬。被告认为事发时间、事发地点可能有其它狗肇事,对此监控录像中未有显示,被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本案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对原告的受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赔偿。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经过深入调查,综合派出所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路面监控录像、执法仪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认定了原告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双方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