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谎言要赌债 偷鸡不成蚀把米
作者:龚伟亚 沈君燕 发布时间:2017-03-10 浏览次数:420
男子在赌场“放水”,为要回赌债,竟在法庭上编造谎言。近日,吴中法院因其向法庭作出虚假陈述,依法对该男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胡某常年在地下赌场“放水”牟利。所谓的“放水”,就是把钱带到赌场高息借给需要钱的参赌人员。2014年,马某在该赌场中赌博输了钱,急于翻本的他向胡某借钱并出具了18万元的借条。之后,胡某多次找到马某要求还钱,但马某无力还款,胡某遂向吴中法院提起诉讼。
知道赌博恶债不受法律保护,为蒙混过关,胡某在诉讼中谎称自己是做工程的,此款为马某做工程需要资金而向其所借,出借的资金一部分是从姐姐那里拿来的,还找了其姐姐出庭作证。承办法官在审查该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疑点重重,经过释明,胡某自愿在《诚信诉讼承诺书》上签字承诺:“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均为真实可信,绝无作假与欺诈,若被查实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不诚信诉讼情形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承办法官并未轻信胡某的承诺,根据掌握的证据线索调取了胡某讨债时与马某发生冲突而在公安部门所做的笔录,在该笔录中,胡某确认此借款是在“放水”过程中借给马某的赌债。面对法院调取的笔录,胡某仍拒不承认案件事实。
因为胡某在诉讼中作出虚假的陈述,将赌场放贷伪造成正常的民间借贷,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法院调取了讯问笔录后仍拒不承认相关事实,主观恶性较大,吴中法院依法决定对胡某罚款人民币2万元。
拿到吴中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后,胡某撤回了本案诉讼,但仍抱着侥幸心理不缴纳2万元的罚款。吴中法院依法对罚款进行强制执行,得知不能蒙混过关的胡某这才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加人或其他人存在伪造、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参加诉讼,务必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证据,若被查实存在不诚信诉讼情形的,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