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委托他人办理买卖手续,与卖方发生纠纷,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自编自导一场债权转让纠纷。3月6日,如皋法院对这起未成立的债权转让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外人叶萧兰与被告广利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2016年4月,原告郑达源委托叶萧兰向被告广利公司购买价值约30万元的钢材。叶萧兰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广利公司签订了钢材购买合同(以销售单的形式),并分三次向被告广利公司转帐七万余元,另给付现金若干。叶萧兰认为广利公司收到货款后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全部钢材,双方发生争议。郑达源想以自己的名义对广利公司提起诉讼,苦于所有的手续都是叶萧兰以自己的名义办理,遂草拟债权转让书一份,邮寄给广利公司,要求广利公司返还钢材款25638元,广利公司未予理会。原告遂于2016年12月向法院起诉。庭审中,被告广利公司抗辩该债权转让书上未有叶萧兰亲自签名,主张债权转让不成立,并提供叶萧兰于2013年2月出具给广利公司的25万元欠条一张,以证明叶萧兰仍有部分欠款未给付。郑达源则当庭向法官陈述案涉钢材实际买主是自己,叶萧兰系经办人。

  法院认为,原告郑达源提供的债权转让书中未有叶萧兰的签字捺印,且其身份为债权转让书中的实际债权人,故原告主张的债权转让事实上不存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的,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张债权转让存在,应举证证明原债权人叶萧兰与债务人广利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权转让有效以及转让后通知债务人的责任。但原告提供的债权转让书的真实性法院无法确认,其又陈述实际系案涉货款的买方,故原告的主张法院无法支持。法官提醒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要依法签订有效的交易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易,这样,即使发生纠纷,也能依法主张权利。否则,将会因证据不足等问题,品尝有理打不赢官司的苦果(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