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解除了 彩礼仍要退
作者:陆驰 发布时间:2008-07-16 浏览次数:1096
本网南通讯:家住海门市某乡镇的孙凯,今年24岁。两年前,他和在同厂工作的林红谈起了自由恋爱,那年林红才17岁。因双方父母都满意这桩婚事,一年后,即2007年2月,孙凯家人便按农村习俗,送给女方家通风彩礼人民币12000元及价值8650元的物品(包括黄金项链、手链、戒指等)。岂料,男女双方在相处一段时间后,彼此性格脾气不合而终止了恋爱关系。但男方孙凯提出:“既然恋爱解除了,我家给你们的12000元彩礼及价值8650元的物品应该退给我。”却遭到了女方的拒绝。为此双方为彩礼返还一事发生了争执,继而又闹到了法院。
最近,海门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孙凯诉林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根据原告孙凯的诉讼请求:我送掉的彩礼现金共计人民币20650元,现要求女方按80%的比例返还。而林红则辩称,我与孙凯恋爱期间,收受他所陈述的礼金中的现金和金器等是事实。收受彩礼后我家给过原告见面钱1280元、压岁钱850元,孙凯家来送彩礼,办酒花了2500元。另我与孙凯恋爱期间发生过同居关系并导致我流产,故我要求原告赔偿我的青春损失和精神损失。
彩礼究竟是否应该返还?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原告孙凯为了缔结婚姻而所送的钱物,属有条件的赠与。现双方的婚约已解除,被告林红理应将彩礼返还给孙凯。结合男女双方之间发生过同居关系及林红曾流产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的金额为10000元。因双方是自由恋爱,故被告有关青春损失的主张,于法不符,不予支持。据此,海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孙凯彩礼人民币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凯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