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法院审结一起一男子帮助他人强奸自已情人的刑事案件
作者:许松 发布时间:2008-07-15 浏览次数:1315
本网宿迁讯:近日,泗洪法院审结一起一男子帮助他人强奸自已情人的刑事案件。一审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王某某、盛某某同系泗洪县曹庙乡某村村民。2006年11月6日,被告人盛某某到被告人王某某家帮助种麦,当晚,被告人王某某为了感谢盛某某,便骑摩托车将自己的情人邓女和被告人盛某某带至泗洪县朱湖镇一旅社内,劝说邓女与被告人盛某某发生性关系。此意在遭到邓女拒绝后,被告人王某某便先与邓女发生性关系,事毕,为防止邓女逃跑,被告人王某某便将邓女衣服抱到另一房间,回到床上控制住邓女手脚,限制其反抗,帮助盛某某强行与邓女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帮助被告人盛某某与邓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盛某某在明知邓女不愿意的情况下,仍强行与邓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盛某某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