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徐州高女士把电脑送到计算机公司修理时,硬盘被格式化造成照片、论文等文件丢失,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200871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徐州某计算机服务公司赔偿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08512,原告高女士因其本人所有的台式电脑电源开关不灵,将该机送往被告徐州某计算机服务公司进行维修。送修时,被告出具了取机凭证。该凭证在保留硬盘数据栏内打印了“是”,并在说明栏内说明用户应当在维修前做好对数据的备份,用户应对其数据的安全性自行负责,服务中心不承担对数据、程序或可移动存储介质的损坏或丢失的责任,原告在取机凭证上签字。被告在维修过程中误将原告硬盘D盘进行格式化操作。2008514,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说明,内容为:1、在用软件查硬盘分区时,误格式化硬盘。2、二次恢复仅恢复出部分数据。3. 硬盘读取正常。2008522,经原告同意,被告将封存过的硬盘取出送国家信息中心DRS数据修复服务处作数据恢复,但仍有部分文件的数据损坏,无法读取。原告遂到泉山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价值400元的40G硬盘一个,数据恢复成本6000元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

法庭上,被告承认为被告维修电脑时误操作将原告电脑D盘格式化,造成部分文件数据损害这一基本事实,但认为原告在送机维修时应当进行数据备份,提出精神抚慰金请求没有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计算机维修单位,采用格式条款方式声明对其维修的电脑不承担对数据、程序或可移动存储介质的损坏或丢失的责任,属免责条款,且也有悖用户送机维修的本意。即使确有必要,被告作为电脑维修单位,依法亦应有特别提醒之义务。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其履行特别提醒义务的证据。同时,依双方认可的取证凭证,原告描述的开机报警且开关不灵的毛病,与硬盘D盘格式化,数据文件丢失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数据没有备份,如果被告正常操作,也不会造成数据、文件丢失的后果。原告电脑硬盘D盘格式化,完全是被告误操作而形成,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与原告是否将数据、文件备份无关。

法院对原告的各项赔偿请求进行了认定,电脑硬盘在D盘格式化,其直接后果是存储于D盘上的数据、文件丢失或受损,并不直接造成硬盘损坏,影响电脑的机械使用性能。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硬盘损失400元没有事实依据。对于原告主张的数据恢复成本6000元,法院认为,诉讼前经原告同意,被告将封存过的硬盘取出送国家信息中心DRS数据修复服务处作进行数据恢复,该费用经庭审查实已由被告支付,原告认为部分数据还需进一步恢复,仍需支出相关的费用。但该费用尚未发生,无法对此作出确切金额的裁判,因此对原告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6000元,法院认为,被告在维修中因误操作,格式化原告的电脑D盘,造成原告电脑中照片、论文等文件丢失,必然给原告的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或重复劳动,也会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一定损害,遂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