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审判职责,积极争创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同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十三条意见。

一是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予以明确。意见进一步明确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二是对如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要求。意见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司法人员承办。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记录在卷,随案移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进行针对性教育。

三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强制措施作出规定。意见规定对未成人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拘留、逮捕的必要,慎用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确有必要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时,应当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说明,同时在案卷中增加逮捕必要性的材料。

四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方式进行改革。意见规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一般采用圆桌审判方式进行。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处理。积极落实庭前调查制度,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个体原因、家庭原因和社会原因。庭审中,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活动。庭审后,向家庭、学校、社会发放帮教意见书等。

五是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作出规范。意见规定对具有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等情节,依法可能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适用非监禁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适用非监禁刑。意见还规定,对判处非监禁刑或单处罚金的未成年罪犯及时落实帮教措施,纳入“阳光教育基地”进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