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作者:董学斌 发布时间:2011-12-15 浏览次数:780
当前,由于社会结构、经济利益、文化思想观的念深刻变迁,引发的大量社会矛盾涌入司法领域,而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就此产生的矛盾逐步凸显。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活动融入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在互动中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观点,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加强调控社会、服务社会、促进社会整体和谐发展的能力。
(一)增强为民工作的本领,要将执法办案同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
解决新时期的矛盾纠纷,必须尊重人们的平等地位,承认其合法权益,采取民主的方法,运用法制手段,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协调处理好各方矛盾。
第一,释法说理,有力调解疏导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调处矛盾纠纷,不仅要公正执法,依法办案,还要积极主动做好释法说理,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有序维权、合理表达诉求。通过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既要增强群众的维权意识,又要增强群众履行义务的意识,养成尊重司法的习惯。要走出单纯依靠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误区,在可能的情况下综合运用政治、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实现说服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的结合。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疑问的,要认真听取意见,耐心做好法律宣传、政策解释、思想疏导等工作,解除他们对法院、法官的误会。针对疑问和异议耐心说明理由,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第二,提高能力,衡平形式实质两种正义。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差异存在,当今社会部分当事人诉讼能力较高,也存在很大部分文化层次较低的民众。因此具有法律前瞻性的程序公正、严格规则等理念尚不能得到群众的认可和遵守,难以真正进入社会生活,实体正义依旧表现为群众的终极追求。过分追求符合现代审判思维的形式理性,强调法律真实和司法被动型很可能导致矛盾的进一步加剧,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法院审判工作应理性把握传统与现代的契合点,正确处理形式理性与实质公平问题,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取得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
第三,加强沟通,协调法律规则与社会规范。现代司法强调恪守法律规则,以“法律至上”为思维定势,以此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性。但另一方面,法律规则并非法院裁判的唯一归依,社会中的习惯、惯例、风俗等社会规范从来都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也是法治的构成成分。因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多方面的复杂的法律与非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不能正确处理案件,很可能导致矛盾激化。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之间既有一致的地方,也有相互冲突的地方。法官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关键就是要处理好法律适用中情理因素的考量问题。因此,人民法院要不断增强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尤其对于基层和农村地区,要努力将现实生活中的社情民意融入到个案之中,实现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的和谐统一。
(二)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力求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更关注法律效果,忽视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较少关注社会效果,很少考虑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缺乏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能力,直接导致要求注重社会效果的司法政策在审判实践中得不到有效实现。社会转型时期法院的工作不仅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纷争,而且要彻底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高裁判法律效果的基本途径如下:
一是增强法院的司法协调能力。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矛盾纠纷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还牵涉不少政策问题,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才能解决,法院在具体工作中要善于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运用综合性措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二是创造有利于调解的司法环境。通过在社区居委会设置法官联系点,推行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诉前和解等调解模式,建立调执结合的绿色通道等措施,尽量创造有利于民众调解的环境,促使纠纷最大限度以调解方式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三是促进司法与舆论的有效互动。社会舆论表达的是社会主体的普遍正义观念,其“参与审判”恰恰具有现实合理性的成分,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表达形式。社会转型时期,法官应当顺势而为,进一步加大司法裁判社会效果的宣传,引导社会舆论向支持司法的方向转变,从而带动全社会的理性思考,营造有效的社会支持氛围。
总之,人民法院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遵循法院工作规律,不断创新法院工作机制,探求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