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明明是公司业务员按照正常程序收到银行办理的汇票,出票金额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却不翼而飞,到底是“遗失”了还是另有“它情”。持票当事人申请公示催告,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一方出票当事人又提出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一起简单的公示催告案件顿时变得扑朔复杂起来。日前,这起因票据引发的纷争在宜兴法院法官的努力调解下终于落下帷幕,双方握手言和。

票据“遗失” 申请宣告无效

20071120,农行宜兴支行签发了一份出票人为江苏某纺织公司、收款人为宜兴某化工厂、号码为C/0A/101016632、到期日为2008520、票面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化工厂收到后即背书转让给了江阴某镍网公司。然而镍网公司并未拿到此款项,遂于20071127向宜兴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上述的承兑汇票已被他们遗失,请求宣告该票据无效。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并通知银行停止支付。公告期内未有权利人申报权利,60天公告期满后法院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宣告上述承兑汇票无效;同时判决镍网公司自汇票到期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008520,汇票到期日,镍网公司要求农行宜兴支行按票据支付金额,农行以他行已支付为由拒绝支付。事实上,建行宁夏分行已于200854对持有此票据者进行了兑现,在兑付前宁夏方就该票据的权利咨询了宜兴方,但农行宜兴支行未将法院已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函告建行宁夏分行。事后,建行宁夏分行通过有关部门多次要求农行宜兴支行支付上述票据金额15万元及利息。

隐瞒真相 银行提出再审

2008526,农行宜兴支行向法院以镍网公司隐瞒重要事实,恶意骗取法院启动特别程序为由提出申请再审,并要求法院撤销前面作出的判决。

原来,农行宜兴支行得知了一个重要事实,这笔钱是被镍网公司的业务员陈某为还赌债私自挪用,镍网公司于20071126就以陈某私自截留货款向当地公安报了案,20085月一直躲在宁夏的陈某回江阴自首,已被江阴公安以涉嫌挪用资金依法立案侦查。在公安陈某交代,20071120他拿到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并未交给公司,而是找人换成了现金来还赌博欠下的高利贷。自知犯了法的陈某带着余下的钱逃到了宁夏。

明知款项去向的镍网公司却谎称票据已“遗失”而向法院主张权利。

严肃教育 法官调解化戈

由于公示催告法院适用的是特别程序。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现在一方当事人提出再审要求,对宜兴法院来说是首次受理。

为慎重起见,宜兴法院将此案向上级法院作了请示。同时,审监庭的法官找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摸清情况。在了解事实情况后,法官认为此案调解是解决此案的最佳方案。于是法官一方面对镍网公司进行严肃的法制教育,一方面与银行进行积极的沟通,最终,双方于日前达成一致和解方案:农行宜兴支行支付建行宁夏分行15万元,并承担期间利息;镍网公司主动放弃上述银行汇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