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在日常生活中,有句俗语“人一死,账就烂”,其实这句俗语是不完全正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欠账未还,其死亡后妻子应当承担起还款义务。近日,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妻子必须代丈夫偿还债务,依法判令被告孙兰支付给原告周海现金81000元及相应利息。

20076月,王军找到周海以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王军在借据上签名并且摁了手印。后来王军归还了1.9万元,尚欠8.1万元。20083月,王军因遭遇车祸不幸死亡,此款一直未偿还。周海闻知后就多次找到王军的妻子孙兰,向其催要8.1万元的借款债务,但均遭到拒绝。孙兰认为丈夫已死,他们夫妻双方经济独立互不牵连,丈夫的借款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妻子自己并无还款的义务,况且俗话说人死账黄,因而拒绝偿还丈夫的借款。多次索款无果,周海一怒之下诉至法院,将债务人王军的妻子孙兰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孙兰之夫王军生前向郭某借款10万余元,现尚欠8.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周海借钱,王军现已死亡,孙兰不能证明该债务属王军个人债务,亦未能证明其夫妻间关于债务的有关约定,故该债务属于王军生前与孙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孙兰作为王军之妻,在丈夫去世后,对其夫妻共同生活其间所欠债务负有清偿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