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为在全省法院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审判业绩考评体系,科学评价一级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和法官的审判绩效,增强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实效性,鼓励争先创优,日前,省法院制定下发了《全省法院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评办法》)。《考评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全面考评。考评对象覆盖全省中基层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和法官三个层面,实行两级考评,即由省法院考评各中院,各中院考评辖区基层法院,各法院考核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和法官。考评内容方面,对一级法院设定有关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的15项考评指标,同时结合各审判业务条线的工作特点,将这15项指标细化分解纳入各审判业务条线的考评;考评法官的指标分必考指标和参考指标两个方面,并将法官的司法能力纳入考评内容,同时赋予各部门(庭长)根据法官的日常业绩表现,给予一定主观评分,以平衡各法官之间因有关业绩难以量化评价而带来的差异。

二是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考评办法》充分体现了坚持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的基本要求,着重加强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方面的考评,特别加大对涉诉信访工作的考评力度,着力破解涉诉信访司法难题。《考评办法》从治标与治本两个方面设定考评指标。在治标方面,设定上诉率、被改判发回率、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行政一审撤诉率等指标,其权重占40%;在治本方面,设定申诉、申请再审率、再审率、进京上访率、重点涉诉信访案件诉率等指标,其权重占37%。此外,还针对当前一些法院执行指标虚高的突出问题,专门设定执行终结结案率并作为逆向指标,用于控制过度适用终结执行结案方式的行为。

三是坚持科学考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尊重审判规律。《考评办法》的指标设置,以全省法院统一指标体系为基础,但有所取舍。统一指标体系指标的功能主要用于分析评估审判工作,有的指标只能用于分析评估而不能用于考评,否则,会违背审判规律带来负面效应,如有的法院将统一指标体系中的“结收比”、‘四项案件’未结案率”和“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等指标直接用于考评,引发岁末年初人为阻滞收案、不切实际片面压降“四项案件”数以及违规扣除审限等错误行为,《考评办法》未将这方面的指标纳入考评。二是坚持尊重客观实际。根据审判部门的业务特点,分别设定考评指标,不搞一刀切。如考虑到上诉不加刑原则,对刑事审判业务部门不考评上诉率。由于基层法院审监庭主要承担审判管理工作,案件审判任务少,《考评办法》规定对其暂不作考评。三是科学设定考评计算方法。《考评办法》采取最高法院评估指标体系所规定的幂函数功效系数法,将不可以直接相加的正、负方向指标值转换为可直接相加的评估值。该方法经最高法院反复论证,而且在当前地方政府业绩评价中也使用普遍,较为成熟、科学并得到普遍认可,且比其他计算方法更加节省时间。

四是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考虑到苏南、苏中、苏北基层法院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人案矛盾、审判工作发展等方面的差异,《考评办法》规定,中级法院考评基层法院及其各审判业务部门时,可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适当增加考评指标或调整指标权重。各级法院考评本院法官时,可从考评审判业务部门的指标中,选取确定有关指标用于考评法官个人。《考评办法》同时规定,省法院要根据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发展和中心工作的变化,及时调整考评指标及其权重,实行动态管理。

五是突出激励约束导向。《考评办法》将考评结果作为中、基层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参加上级法院评比表彰的主要依据,作为法官晋级晋职、奖先评优、立功受奖等的主要依据。同时规定,考评得分排在全省中级法院后二位的中级法院及其院长、排在本地区末位的基层法院及其院长以及排在本条线后三位的审判业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参加上级法院及其他上级机关的综合性评比表彰,鼓励和引领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争先创优,避免被淘汰。

开展审判绩效综合考评,也是省法院深化审判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相信随着《考评办法》的施行,各级法院审判管理的辐射带动作用会更强,抓手力度会更大,这必将有力地推进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