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082月,省高院民三庭受理了张茂举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件。该案先后经过沛县法院、徐州中院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四次审理,历时5年之久,双方积怨较深、情绪十分激动。民三庭受理此案后,承办人袁滔法官多次进行服判息诉谈话,并与民三庭专职副书记王建平同志一起亲赴当地进行调解,最终于近日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系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再审申请人张茂举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但承办人在做了多次息诉服判工作后了解到申请人张茂举之所以不断申诉,是由于被申请人又在沛县法院提起了与本案相关的另一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要求10万元的赔偿数额。张茂举认为其根本无赔偿能力,所以才就本案再次提起申诉。承办人考虑到如果本案仅仅一驳了之,申诉人肯定还会为了另一案的审理,而继续对本案进行申诉,无法真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是在每天都有庭审的紧张状况下,挤出时间亲赴当地进行调解。经事先沟通协调,调解时得到了当地政府和法院的大力支持。最终,承办人从切实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综合考虑调解方案的可操作性、平衡几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成功促成几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申诉人张茂举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两个案件均得到圆满的处理。

从本案成功调处可以总结出以下的调解经验:一是调解方案必须切实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二是随着调解工作的进展,根据当事人能够解决纠纷的实际能力,适时调整调解方案,使方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三是在时间及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法官如果能亲赴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解,往往能感动当事人,增加调解的成功率;四是调解工作如果得到基层法院积极配合与支持,调解成功率会大大提高。因为基层法院对当地的情况比较了解,能更好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