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李某处以一万元罚款。这是新民诉法施行以来,该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个人开出的第5万元罚单

20058月,被告赵某在被告李某等三人担保下,在铜山县马坡信用社贷款15000元逾期未付。200611月,马坡信用社诉至铜山法院,要求四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四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2007517,被执行人李某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承诺从075月份开始,每月还款2000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仍未履行。2008630,权利人申请恢复执行,该院当日对四被告在银行系统的存款状况进行查询,发现李某及其妻有多笔存款,执行员立即对李某的存款予以划拨,并依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郭某处以个人最高限额一万元的罚款。至此,拖延一年半未履行义务的案件在一日内执行完毕。

新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已对13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含单位和个人)处以3千元至5万元不等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