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日前,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派车去如皋某地将5万件荧光黄反光背心装上了车,心情激动地说:“这是南通中院执行局法官高明调解的结果。”
2008年5月23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产品加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加工荧光黄反光背心5万件,单价为每件1元,交货时间为2008年6月12日前由被申请人交至上海指定仓库,并约定在任何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得对定作物进行留置,否则申请人可拒绝付所有加工费、材料费和报酬,同时应赔偿申请人的无法履行外销合同的损失。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履行,但被执行人拒绝将其加工的产品交付给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外贸合同的履行出现根本性违约,产生巨大的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已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7月1日,申请人向南通中院申请财产保全,7月2月,南通中院立案受理,7月3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益。
被申请人无银行存款,只能保全5万件荧光黄反光背心。要到被申请人加工承揽地保全财产是困难的。7月4日案件分到执行局副局长钱鹏飞手上。为了防止被申请人阻碍财产保全,钱鹏飞向执行局任唯佳书记作了汇报,请求有关部门支持。法警支队接到求援之后,立即答应。下午1时许,钱鹏飞副局长率唐明渠、黄中华等法官在中院法警支队支队长袁斌、副支队长陶锦华、陈智勇、马明强等同志的配合下,冒着35度高温开警车前往如皋江安镇某地,找被申请人谈话,执行法官苦口婆心地依法明理。被执行人不但听不进去,还无理报警,下午5时30许,谈话一时陷入困境。唐明渠法官将被申请人鞠某叫出去,采取背靠背做工作,6时许终于通了鞠某的工作。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一、双方之间的5万件荧光黄反光背心的加工费按75000元结算。二、上述加工费75000元,由双方在交接上述5万件荧光黄反光背心时,钱货两清。三、上述交接后,双方无其他争议。就这样,一起本来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决的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圆满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