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年来,睢宁法院始终注重强化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形成了一套实用、有效的调解方法和技巧,该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年年上升,由2004年度40.15%,上升到今年上半年84.07%,取得了调解多、上诉少、申诉少、发改少、社会公信度高的良好效果。

一、建立鼓励调解的激励机制

该院修订了《审判流程管理实施细则》和《审判工作量化考核办法》两项规章并制定了《关于强化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调解激励机制,将案件调解率作为评价法官办案质量的重要参考指标,对调解能手予以一定奖励,营造内部调解动力机制。每年初,该院与各业务庭及法官签订全年审判目标责任状中,把民事案件调解率作为法官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从制度和管理上保证调解在案件审理中的落实和运用。同时,按照责任管理目标与考核办法,每季度对各个庭及审判人员进行排序考核,在年终评先时,都将调解结案率作为考核目标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业绩数据之一。

二、深挖法官助理调解能力

该院一方面采取了一种开放式的管理方法,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官助理的积极性以及主观能动性,运用送达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宣判前调解等各种方法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另一方面,还注意正面引导法官助理的调解活动,定期对法官助理的调解活动进行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调解,违法办案的情况。

该院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由法官助理与当事人联系、接触、组织证据交换和主持庭前调解,使一部分案情相对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在这一阶段即能调解结案。其次,对于调解有些困难的案件,则由法官助理将案情及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及时向法官汇报,法官适时介入调解,法官与法官助理相互配合,通力合作,从法理、情理对争议双方进行劝解开导,往往能让他们更加信服调解意见,这样又促进了相当一部分案件的顺利调解。再次,必须开庭的案件,助理参与庭审,通过庭审把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方式与法官作一比较,更好地把握当事人的心理,选取更好角度庭后再调,如当事人原先认为助理有偏见,庭审中可能会发现法官和助理的看法一致,增加认同感,提高案件调解率。

三、发挥法庭调解阵地作用

该院四个法庭的调解工作均处在全市领先位置,其调解工作各具特色,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该院李集法庭的调解率一直遥遥领先,他们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创造出了“四心调解”和“上门调解”方法。“四心”即: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做到耐心,关注矛盾变化做到细心,排忧解难做到诚心,评判是非做到公心。凭此“四心”,他们创造了许多调解上的奇迹。“上门调解”即是利用法庭的便利条件,随时随地上门为老百姓调解案件。凌城法庭在调解案件中总结出了“七个善于”的调解经验。“七个善于”即:善于倾听、善于明法说理、善于“把脉”、善于劝勉和激励、善于发挥代理人和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善于把握调解节奏和善于“拍板”。

四、挖掘人民陪审员的调解作用

人民陪审员是从基层选举出来的,能最大限度的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最广泛的体现民情民意,他们参与调解更符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调解理念。该院要求普通程序案件除了不宜陪审的案件由院长审批外,一律使用陪审员参与庭审和调解。此外,对涉府、涉企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和调解,做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统一,这样有利于消除当事人认为法院官官相护的想法,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法院调解结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