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平江法院实施执行督导制度明确四类“人”
作者:宁红 发布时间:2008-07-07 浏览次数:978
本网苏州讯:今年以来,为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平江法院结合“廉洁司法示范庭”创建活动,实施执行案件督导制度,确立四类人从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到结案的全过程进行辅导、监督,从而全面推进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一是确立执行立案辅导人。在立案大厅执行指导窗口,由专门法官对申请人进行指导并解答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产生的疑惑。立案阶段及时向当事人发放执行风险提示书,全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阶段的权利义务和执行风险,促使其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在送达执行令的同时,告知当事人执行员、执行合议庭及联系方式,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及时行使和执行过程中的联系畅通。
二是确立执行案件通报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确定承办执行员为案件情况的通报人,就如下事项同向当事人进行通报:一是对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举证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核查情况,二是查找、控制处分被执行财产的情况,三是案件的执行进度,四是委托执行的事项,五是对执行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三是确立执行案件督办人。首先,执行局局长是案件的第一督办人。如当事人认为承办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举证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核查不力的,查找、控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不力的,案件执行进度未按流程要求进行的,对执行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未公开的,可申请局长对案件进行督办,局长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必须及时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解,并在七日内答复申请人。其次,审管办作办督办人就在对案件进行流程监控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审判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相应案件进行督办。第三,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督办人根据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督查。
四是确立执行案件陪执人。对社会普遍关注或重大影响的案件,由法院决定或经当事人申请,可邀请人大代表或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执行。作为案件的陪执人,人大代表或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同时,对承办执行员的执行行为也进行监督,从而最大程度地增加案件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