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骗得二百多万获刑十四年
作者:孙海雷 耿贵贤 发布时间:2011-12-15 浏览次数:400
12月15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姜苏玲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本案所涉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2007年11月至2010年7月间,射阳县临海镇中五居委会个体工商户姜苏玲在射阳县境内,先后以华东(盐城)农产品交易中心的工程项目、做二手车生意、做大蒜苗生意等需资金周转为名,诈骗作案22起,共骗得被害人田某、严某等人民币计2277500元,所骗赃款均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及生活挥霍。
被告人姜苏玲于2010年7月2日夜外逃,2011年1月11日在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苏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姜苏玲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姜苏玲没有虚构事实,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查,被告人姜苏玲以并不存在的工程开发需资金等借口向他人借取巨额现金,用于还债和挥霍,其后又出逃外地,有被告人以前的多次供述、有受害人及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其非法占有故意明显,虚构事实成立,诈骗犯罪足可认定。被告人姜苏玲还提出其借贷均属高利贷,且利息均从本金中扣除,经查,被告人向他人借款,有其所出具的借条证实,其所称高利缺乏依据,即便有高利部分,也只是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其所给付的利息,被害人认可部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已从本金中扣除;被害人未予认可部分,因被告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即使定罪,应定为非法集资罪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法对被告人姜苏玲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