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2日,江苏扬中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首要分子被告人葛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7万元;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葛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等被多次判刑,后因吸毒被强制戒毒6个月。20109月从镇江强制戒毒回扬中后,纠集原手下孙某等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以葛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杨某、孙某、许某、王某等为骨干的犯罪组织,人数多达20余人。该组织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架构层次分明,内部分工明确,内部制定了一些不成文的规矩,要求“要绝对的服从,立场坚定,听从指挥,动作要快,随叫随到,分工明确,并以为部分组织成员提供吃住玩乐、冰毒、发工资、发福利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对违反规定的成员,加以惩戒。为了控制组织成员,葛某成立了新秀财务公司(实为“小水公司”),葛某、杨某、王某、孙某等为股东,刻制印章,安排人员到赌场放水、抽取高息并请专人记账,并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冲砸其他赌博场子,威逼赌客至葛某场子赌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扬中市新坝地区的地下赌博行业。为控制赌客,垄断地下赌场,该组织先后在扬中市三茅、新坝地区,有组织地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赌博、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较大地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20109月至20112月间,该组织为了攫取经济利益,维持组织生存和发展,采取开设赌场抽取庄风、放高利贷(放水)、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大肆聚敛钱财,获取非法收入190余万元。另外,组织成员许某还参与贩卖冰毒,成员钱某以人民币4000元从别处购得自制单管火药枪及三枚子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杨某、孙某、许某、王某等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葛某个人及其团伙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还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多项罪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