螃蟹好吃不该偷 缓刑期再犯被收监
作者:李师柯 徐兴利 发布时间:2011-12-15 浏览次数:277
缓刑并非一缓了之,家住句容的卜某缓刑期间不思悔改,结伙去乡下偷螃蟹。近日,句容法院裁定对卜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011年2月,卜某就因多次与茅某在句容某集镇苗木基地盗窃风景树苗被句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初,王某尚能自觉遵守法纪,但之后经不起原先一些朋友的“教育”,再次犯案。
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卜某与昔日好友刘某、窦某等人在句容某酒店聚餐,酒桌上几人喝的都有五、六分,刘某突然想起来句容时路过南部某集镇的一水产养殖场于是向大家提出吃晚饭一起去弄点螃蟹吃吃,卜某开始还有点犹豫,但经朋友们一说,立刻表示支持。饭后卜某等人骑着车一同潜进郭某的养殖场共偷得近百斤螃蟹,在卜某等人提着螃蟹正准备离开时被守夜的郭某发现,卜某等人将螃蟹丢弃在现场逃回句容,后卜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认为卜某在缓刑期间内不认真改造,不服从管理,建议人民法院对卜某撤销缓刑。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以后,不思悔改,不遵守法律规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违反了法律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况严重,故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裁定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