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处置一人独自签协议 一审认定协议无效
作者:潘振飞 发布时间:2011-12-15 浏览次数:300
丈夫与其前妻共同购买房屋,后丈夫前妻意外去逝,继承人对于前妻的遗产进行分配,夫妻结婚后,对于房产进行了约定,因感情不和,妻子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并按约定要求分割争议的房产。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张某与其前妻洪某于2007年7月通过按揭方式购得位于某花园6-3-505号房产一处,2008年1月洪某因交通事故死亡。2008年12月24日原告吴某与被告张寿权登记结婚。2009年3月1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如一方或另一方再婚再嫁,争议房产按当时的市场价4:6分成,即吴某与吴某之子享有40%的产权,张某与其女享有60%产权(其中20%为张某之女母亲所遗留),且在六个月内给付对方相应得份额,该房屋就属其所有。2010年张某向射阳县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同年9月7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吴某不服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5月19日,吴某与案外人登记结婚。
另查明,争议房产目前尚在银行按揭贷款中。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书。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争议房产是被告张某与其前妻洪某的夫妻共同财产。1、在洪某去世后,该房产在各继承人之间尚未未进行分割,现原告吴某要求按照原、被告双方婚内协议的约定分割房产,不符合法律依据。2、根据被告张某的抗辩理由,主张协议无效,不同意与原告吴某分割房产,其真实意思是不同意赠与部分房产给原告,即不同意与原告按份共有该房产,事实上该房产尚未进行产权登记,更没有变更登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协议约定将争议房产部分赠与给原告,也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